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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5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金龙与被申请人张秀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龙,张秀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5执异16号案外人黄伟申请执行人张金龙被执行人:张秀臣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张金龙与被申请人张秀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伟于2017年6月12日对查封被执行人张秀臣所有的车牌为XXX车辆,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案外人黄伟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秀臣所有的车牌为XXX车辆冻结手续已解除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黄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黄伟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伊 拉 塔审判员 哈斯额尔敦审判员 呼 斯 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额尔 敦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