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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30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石不粮与罗文正、深圳市冠盛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不粮,罗文正,深圳市冠盛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028号之一原告:石不粮,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峰,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恩,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文正,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深圳市冠盛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268号裕宏实业大楼五楼505号。法定代表人:陈和青。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迪波,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负责人:徐如财。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华,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沙,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不粮诉被告罗文正、深圳市冠盛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伤残鉴定报告尚未完成,待鉴定报告完成后一并起诉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不粮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487元,由原告石不粮负担。审判员  雷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健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