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彪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彪,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于2017年3月1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辩护人曹晗,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彪及其辩护人曹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王彪酒后驾驶吉xxxx**号起亚牌小型越野车,沿302公路由北向南在大安市至前郭县长山镇行驶过程中,因怀疑同方向井某某驾驶的吉xxxx**号别克牌英朗轿车阻碍其行车,后被告人王彪驾驶吉xxxx**号起亚牌小型越野车,在前郭县长山镇302公路长山镇钢厂道口南50米处,将井某某驾驶的车辆别翻,致井某某及乘车人员李某某、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吉xxxx**号别克牌英朗轿车毁损价值人民币58000元,吉xxxx**号起亚牌小型越野车毁损价值人民币95000元。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王彪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彪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而被告人王彪侵犯的是特定的对象,不具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寻衅滋事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2、被告人王彪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王彪酒后驾驶吉J1T5**号起亚牌小型越野车,沿302公路由大安市驶往前郭县长山镇途中,因怀疑同方向井某某驾驶的吉xxxx**号别克牌英朗轿车阻碍其行车,后被告人王彪驾驶吉xxxx**号起亚牌小型越野车,在前郭县长山镇302公路长山镇钢厂道口南50米处,将井某某驾驶的车辆别翻,致使井某某及乘车人员李某某、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吉xxxx**号别克牌英朗轿车毁损价值人民币58000元,吉xxxx**号起亚牌小型越野车毁损价值人民币95000元。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王彪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彪的家属赔偿被害人井某某、王某某车辆损失及医疗费等120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彪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彪供述:2017年3月11日上午9点多钟,我和我对象李某某到大安的朋友家随礼,中午的时候我和李某某在大安的烧烤店吃的饭,我喝了两瓶啤酒,喝完之后我和李某某在大安休息了,下午5点多的时候才往回走,刚出大安市没多远有一辆黑色的别克轿车别了我车一下,我没当回事,继续往前开,我开车快到八郎镇的时候,我从左侧正常超那辆别克车的时候,那辆别克车又别了我一下,我的车开到了马路中间的隔离带上,我就开始追那辆黑色的别克车,一直到长山镇火车站附近的时候我才把那辆车别停,我下车往那辆别克车主驾驶位置走,那个司机问我:咋的了,哥们?我问那个司机:你他妈因为什么别我车?那个司机直接开车就走了,我伸脚踢了他车一下,当时没踢到,我又开车追他,期间那个别克车到了加油站附近调头往大安方向开我也跟着他,后来他又调头往松原去,我还在他后面跟着他,后来在出长山镇的(往松原方向走)第一个拐角路口附近我把别克车超过去,在我往右侧并道的时候后面的我的起亚越野车和别克轿车发生碰撞,我的右后侧和别克车的左前侧发生碰撞,我和别克车都开进了旁边的护栏,我们两个车都冲出隔离带,我的车转了几圈,那个车我没注意发生什么事了,等车停下的时候,我和李某某下车了,那个别克车上的两个人也过来了,别克车下来的两个人中一个挺胖的男的伸手就打我,另一个拉着我,我也没注意李某某在干什么,期间把我打倒了,我起来的时候他们就不打我了,之后就等警察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我的车牌照半个月之前在长春二道区丢了,当时我在附近的车管所办的临牌。就是因为那辆别克车在八郎镇附近的时候差点将我的车别翻了,我就想把他别停了问问因为啥。别克车别我车两次,第一次是刚刚出大安,我在道路右侧正常行驶,别克车从左侧行驶,他往右侧打舵别我一下,这次没造成什么后果,第二次是在快到八郎镇附近,别克车在右侧行驶,我从左侧超车,别克车往左侧打舵,把我的车别停在路上中间的隔离带上。我当时想超过别克车把别克车别停,问司机为什么别我的车,但是后来发生碰撞了。2、被害人井某某陈述:我报案,我的别克轿车被一辆起亚越野车别翻了。2017年3月11日下午我和王某某驾驶我的黑色别克轿车从大安市舍力镇往松原方向走,走到快到长山镇的时候他把我的车别停在丁字路口,那个起亚车的司机下车奔我过来,我问他:哥哥,怎么的了?他就骂我让我下车,我看见他奔我过来了我开车跑了,这时候我就听见我的车左后侧被踢了一脚,我也没管一直往松原方向走,那个起亚车在我车后面追我,我就奔路中间的隔离带把车拐过去往大安方向走,起亚车也拐过来了在后面追,没走多远我又把车拐过来往松原方向走,那个起亚车还在后面追,走到出长山镇第一个拐角路口的时候起亚车从左侧超车,在超车的过程中起亚车用右侧碰撞到我车的左前侧,导致我的车撞到右侧的水泥护栏,我的车翻到护栏右侧,车头朝大安方向,等我和王某某下车的时候看见起亚车也在护栏的右侧,起亚车上下来一男一女,男的是司机,起亚车司机奔我过来了,起亚车下来的女的和王某某拉着那个司机,然后我就报警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我不知道起亚车为什么别我车,在我车前面低速来回晃,不让我们超车,后来在长山镇的一个丁字路口位置把我的车别停了,那个起亚车的司机下车奔我过来,我问他:哥哥,怎么的了?他就骂我让我下车,我看见他奔我过来了我开车跑了,这时候我就听见我的车左后侧被踢了一脚。我对我的别克英朗吉xxxx**评估的价格有异议,我要求重新鉴定。3、证人王某某证言:我和井某某从大安市舍力镇开车往松原方向走,走到长山镇,一个没有牌照的起亚越野车别我们的车,之后在出长山后第一个拐角路口把我们的车别翻了。2017年3月11日12点多我和井某某去大安市舍力镇看花生,下午4点多的时候从舍力镇往家走,当时是井某某开的车,走到长山镇附近,有一辆起亚越野车(没有牌照)在我们车前面来回晃,怎么也不让我们的车过去,往松原去的路是两车道,我们刚要从另一侧车道把他们车超过去,起亚车就加油跑到我们车的前面,这样的状态持续了能有两三分钟,后来起亚车把我们的车别停在马路边上,这时起亚车上的司机(男的,体型挺胖的)从驾驶位置下来,走到井某某的驾驶位置,井某某把车窗降下来了,问起亚车司机说:哥哥怎么回事?起亚车司机说:X你妈的给我下来。井某某一看情况不妙,没下车开车就往松原方向走,我们车刚开动后起亚车司机用脚踹了我们车的左侧位置一下,然后起亚车司机就上车了,在我们的后面撵我们,我们刚过长山镇测速照相路口没多远,起亚车就把我们的车超过去了,井某某从路中间的隔离带把车调头到另一侧车道,起亚车也把车调过来继续追我们,我们到长山镇测速照相路口又把车调回原先的道上继续往松原方向走,起亚车也在后面追我们的车,一直追到出长山镇第一个拐角,起亚车强行把我们车别翻了,具体怎么别的我不太清楚,我知道我们的车撞向道路右侧的水泥柱翻了好几圈后车头朝大安方向,我和井某某下车后发现起亚车也在我们车旁边,起亚车上下来两个人,一男一女,男的是司机,挺胖的,30岁左右,女的长发,穿黄色外套,30岁左右。事故发生后井某某下车没有打起亚车司机,我们四个人都下车了,井某某和起亚车司机他们两个争论,我在中间拉着,后来警察就来了。别克车和起亚车发生碰撞了,起亚车的右侧和别克车的左侧发生碰撞了。发生碰撞是起亚车强行别的。车速当时特别快,我也不知道是否是起亚车故意撞的。4、证人李某某证言:我和王彪处对象。2017年3月11日上午8点左右的时候我和王彪开车去大安参加王彪朋友孩子的满月酒宴,他在酒宴上和他的朋友一起喝酒,但是具体喝了多少我不知道,3月11日晚上6点左右的时候,我坐着王彪驾驶的起亚车从大安往松原方向走,刚出大安没多长时间,一辆黑色的别克车就别了我们的车一下,我们的车差点就翻了,王彪当时打舵打的及时,之后王彪开车就追前边的别克轿车,到长山镇火车站的时候,王彪开车将别克车别停了,王彪下车和那个别克的司机理论别他车的事情,具体说什么我没听见,我当时在车上没下车,那个别克车的司机也没搭理王彪将车开走了,王彪上车就开车追,前面的别克车走了一段路就调头往大安方向走,王彪从路中间的花坛中间把车拐过来,我劝他慢点开当时他不听,这时我父亲来电话了,我就忙着接电话了,王彪还在追着那个别克车,我在车上打电话,再加上我眼睛近视,我也没看清怎么回事两个车就撞上了,当时我就懵了,发生碰撞后我们的车冲破水泥柱停在路旁,从别克车上下来两个男的,其中一个身材挺胖的男的将王彪打了,另外一个身材瘦的男的也要上来打,我就把他拉开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我看见王彪有踹的动作,踹没踹到我不知道,当时我在车上玩手机,王彪突然停车了,我就问王彪要干啥去,王彪说:我下车问问那个男的刚才在大安别我干啥,咱俩差点进沟了。那个胖的男的用拳头打王彪的脑袋,第一下打到了,第二下王彪用手挡住了,那个胖的男的继续用拳头往王彪的身上打,打在王彪的后背和前胸位置,具体打了多少下我不知道。5、前郭县公安局公(吉前)勘〔2017〕001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当时案发现场情况。6、松原市中心医院,井某某出院诊断书:左前臂及左手烫伤(浅Ⅱ度)颈部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4天。7、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前价认证〔2017〕03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别克英朗轿车吉xxxx**于(2017年3月11日)的(二手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8000元。起亚智跑吉xxxx**于(2017年3月11日)的(二手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5000元。8、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前价认证〔2017〕06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别克英朗轿车吉xxxx**于(2017年3月11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7220元。起亚智跑吉xxxx**于(2017年3月11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94100元。9、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松)公鉴(理化)字〔2017〕0120号理化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从送检的王彪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66.05mg∕100ml。从送检的井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10、长山镇化厂道口车流量信息:时间段为2017年3月11日17:42---18:40。证明车流量情况。11、2017年3月17日,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松公交公交决字〔2017〕第220721300021699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彪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12、罚没款收据证明王彪已交罚款2000元。1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二份证明:井某某准驾车型B2;王彪准驾车型C1。1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二份证明:车牌号吉xxxx**别克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井某某。车牌号吉xxxx**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王彪。15、公民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王彪1991年8月27日出生。未受过公安机关处罚及刑事处罚,非重点人口,现实表现一般。16、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各一枚:被告人王彪赔偿被害人井某某、王某某人民币120000元,与井某某、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害人均表示对王彪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17、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彪系被抓捕归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彪在国道上驾车挤、别他人车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危害的是特定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观点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王彪认罪态度较好,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王彪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胡方权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孙洪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中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