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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XX与祖振超、裴伟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祖振超,裴伟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3310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石莉,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祖振超。被告:裴伟英。原告XX与被告祖振超、裴伟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辉(主审)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超和人民陪审员张玉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员  王艳辉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