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毕胜与王学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毕胜,王学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张毕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学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毕胜与被执行人王学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该案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执行的(2016)甘0422执342号系同一案件,因此同一案件申请执行人不能重复申请执行。故本案依法执行的相关执行材料附在(2016)甘0422执342号执行案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毕胜的对(2017)甘0422执25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永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