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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长勇与张德山、李树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勇,张德山,李树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613号原告:王长勇,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张德山,男,1945年7月23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李树香,女,1943年10月5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王长勇与被告张德山、李树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王长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王长勇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王成明人民陪审员  翟忠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西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