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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运江与四平市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江,四平市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刘运江。被执行人四平市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淑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运江与四平市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30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30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旭峰执行员 石勇& # xB;执行员 张   青   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