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玉琴、芦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玉琴,芦庆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玉琴,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庆东,男,195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上诉人周玉琴因与被上诉人芦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向上诉人周玉琴发送民事判决书及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告知相关上诉缴费事项及逾期未缴费的后果。周玉琴收到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玉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杰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