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更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诉江荣根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荣根
案由
私分国有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更823号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罪犯江荣根,男,1954年2月18日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研究生文化,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作出(2012)闸刑初字第1173号刑事判决,认定江荣根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沪01刑更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江荣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提出(2017)沪司狱周假43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同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周浦监狱代表饶某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某、严某,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出庭实施法律监督;罪犯江荣根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江荣根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罪犯江荣根假释。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认罪悔罪评估意见表、认罪服法书、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关于罪犯江荣根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奖励(处罚)审批表、罪犯计分明细单、罪犯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调查评估意见书、个体预测结果、罪犯履行刑事判决书义务情况申报表等相关书证材料。罪犯江荣根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的假释建议书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的假释建议书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这些材料所反映的罪犯江荣根改造表现均无异议,认为该罪犯符合假释条件,且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罪犯江荣根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识到:“由于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使自己人性的阴暗面逐渐显露,超越了道德底线,触犯了法律,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表示要:“回归社会,做一个有道德、有责任感、懂法守法,对社会有用的人,用自己的余生,回报社会。”在服刑中,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纪扣分情况发生;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为此,受到执行机关5次表扬等司法行政奖励。同时查明,该犯已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全额履行了罚金。该犯住所地的司法机关经调查评估,认为其符合在辖区内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认罪悔罪评估意见表、认罪服法书、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关于罪犯江荣根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奖励(处罚)审批表、罪犯计分明细单、罪犯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调查评估意见书、个体预测结果、罪犯履行刑事判决书义务情况申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荣根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三项”教育,并全额履行了罚金,退赔了全部赃款,有一定悔改表现。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原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组织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适用假释后应该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故执行机关对罪犯江荣根适用假释的建议,以及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且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荣根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荣根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审 判 长 尤家培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维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