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3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1263号原告:杨某,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王某,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县,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杨某。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安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