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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3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1263号原告:杨某,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王某,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县,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杨某。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安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