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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武兴全与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兴全,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武兴全,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玉玺,北安市兆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明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兴全与被执行人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已经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81执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