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袁均晓与赵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均晓,赵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609号原告:袁均晓被告:赵娜。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均晓诉被告赵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均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均晓负担。审判员 张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贺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