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叶勇强与戴勇辉、刘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5民初650号原告:叶勇强,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水福,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勇辉,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刘美月,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叶勇强与被告戴勇辉、刘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勇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水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勇辉、刘美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勇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戴勇辉、刘美月向其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诉讼中,其变更利息请求为从2016年2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日,戴勇辉向叶勇强借款40000元。叶勇强向戴勇辉交付现金后,戴勇辉出具一份借条给其收执。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2月1日,并约定月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叶勇强催讨,戴勇辉未能依约还款。该借款发生于刘美月与戴勇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其二人共同债务,因此提出上述所请。戴勇辉、刘美月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美月与戴勇辉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5月27日登记结婚。2015年10月1日,在其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戴勇辉向叶勇强现金借款40000元,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2月1日。戴勇辉在收到借款时,当场出具借条给叶勇强收执。借款到期后,经叶勇强多次催讨,戴勇辉分文未还。上述事实,有叶勇强陈述及提交的借条一张、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张、申请结婚登记说明书二张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戴勇辉向叶勇强借款40000元,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戴勇辉负有按约定向叶勇强归还借款之义务。戴勇辉未能按时还款,叶勇强请求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借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戴勇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美月负有共同偿还义务。因此,叶勇强要求戴勇辉、刘美月共同归还借款40000元,并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借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戴勇辉、刘美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勇辉、刘美月应归还原告叶勇强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戴勇辉、刘美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阿惠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