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4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亚利与付鸿鹏、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亚利,付鸿鹏,王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051号原告:付亚利,女,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亮,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鸿鹏,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丹丹,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付亚利与被告付鸿鹏、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亚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亚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亚利负担。审判员 蔡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