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沙学琴与孟红武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学琴,孟红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沙学琴,女,1973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孟红武,男,1977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沙学琴与孟红武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沙学琴要求被执行人孟红武支付货款700元,负担申请费50元,共计750元,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文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