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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沙学琴与孟红武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学琴,孟红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沙学琴,女,1973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孟红武,男,1977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沙学琴与孟红武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沙学琴要求被执行人孟红武支付货款700元,负担申请费50元,共计750元,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文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