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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树峰与祁忠堂、张梅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峰,祁忠堂,张梅花,高存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779号原告:李树峰,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玉门市。被告:祁忠堂,男,甘肃省古浪县人,住玉门市。被告:张梅花,女,甘肃省古浪县人,住玉门市。被告:高存林,男,江苏省东台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玉门市。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李树峰诉被告祁忠堂、张梅花、高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树峰于2017年6月27日以本案实际借款人为王发元,该借款应由王发元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峰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减��收取),由原告李树峰负担。审判员  梁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淑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