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树峰与祁忠堂、张梅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峰,祁忠堂,张梅花,高存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779号原告:李树峰,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玉门市。被告:祁忠堂,男,甘肃省古浪县人,住玉门市。被告:张梅花,女,甘肃省古浪县人,住玉门市。被告:高存林,男,江苏省东台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玉门市。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李树峰诉被告祁忠堂、张梅花、高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树峰于2017年6月27日以本案实际借款人为王发元,该借款应由王发元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峰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减��收取),由原告李树峰负担。审判员 梁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淑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