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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管艳芹与王凤云、何凤春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艳芹,王凤云,何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管艳芹。被执行人:王凤云。被执行人:何凤春。执行申请执行人管艳芹与被执行人王凤云、何凤春人格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管艳芹依据(2015)永民一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660.80元。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凤云、何凤春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王凤云、何凤春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王凤云、何凤春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