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合社与王乐义、后广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合社,王乐义,后广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913号原告:徐合社,男,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王乐义,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告:后广福,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长江路中达尚城楼商业楼2#03号原告徐合社诉被告王乐义、后广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院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徐合社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合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徐合社自愿承担。审判长 孙社娟陪审员 孙长春陪审员 李 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