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子聪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645号被执行人:李某聪,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住址香港特别行政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7)琼0271刑初53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1645号。被执行人李某聪涉财产刑执行案件,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对财产刑部分依职权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上述涉案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物品陈旧破损,无变卖价值,决定予以销毁。2017年6月21日,本局在三亚市城郊检察院、本院刑事审判庭、监察科等相关单位、部门的配合下已将上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作案手机一部现场销毁。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中据以执行的内容已完毕,可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销毁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二、本院(2016)琼0271刑初530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刑部分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平审判员 王传喜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