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周国群与李富海、林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群,李富海,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周国群,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李富海,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林波,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周国群与李富海、林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国群与被执行人李富海、林波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国群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6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在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达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瑞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