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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汇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邵庆钢冉启琼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汇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庆钢,冉启琼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057号原告:重庆市汇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上什字西路329号附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0850385K。法定代表人:郑绍勇,公司董事长。被告:邵庆钢,男,1959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冉启琼,女,1974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市汇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庆钢、冉启琼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立案。原告重庆市汇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汇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汇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汇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汇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孟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