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与张伟、张丽红、双辽市鑫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张伟,张丽红,双辽市鑫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03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宁,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潇,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宋雪冰,该行职工。被告张伟,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被告张丽红,女,汉族,1973年1月21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被告双辽市鑫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百东,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诉被告张伟、张丽红、双辽市鑫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5.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