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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车仁忠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民,董佩兰,车仁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79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仁民,男,汉族,1941年10月26日出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佩兰,女,汉族,1941年5月3日出生。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赛军,女,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人车仁忠,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1987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2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6年4月22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毕景芳,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仁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仁民、董佩兰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2日、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赛军,被告人车仁忠及其辩护人毕景芳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1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车仁忠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AQU2**号松花江面包车沿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兴路与建兴街交口时,与沿和兴路调头的孙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黑AVV8**号东风日产轿车相撞,车仁忠向右打方向躲避时将行人被害人王仁民(男,74岁)、董佩兰(女,75岁)撞倒,造成王仁民、董佩兰受伤,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车仁忠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经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车仁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5.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王仁民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董佩兰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哈西大队认定:车仁忠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侦查,车仁忠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车仁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仁民、董佩兰诉称,被告人车仁忠驾车将二人撞伤。经认定,车仁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王仁民起诉要求:车仁忠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共计68000元。董佩兰起诉要求:车仁忠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后续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76000元整。王仁民、董佩兰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病历、医疗票据、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车仁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仁民、董佩兰请求数额过高,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依据,不应支持;营养费没有鉴定也没有遗嘱,不应支持;后续治疗费应但在实际发生后在主张。其辩护人认为,车仁忠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已给二被害人送去医疗费25000元,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1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车仁忠酒后驾驶黑AQU2**号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沿南岗区和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兴路与建兴街交口附近时,与沿和兴路调头后由北向南孙某某驾驶的黑AVV8**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相撞。后车仁忠向右打方向变更车道时将沿和兴路由北向南行走的推着轮椅的行人被害人王仁民(时年,74岁)及坐在轮椅上的被害人董佩兰(时年,74岁)撞倒致伤。王仁民受伤致左侧胸部软组织挫伤,左侧肋骨挫伤,头部软组织挫伤,腰椎椎体滑脱,腰椎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董佩兰受伤致腰椎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车仁忠驾驶肇事车辆驶离交通事故现场。车仁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侦查,车仁忠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车仁忠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85.24mg/100ml。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仁民伤后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住院治疗14天,共支付医疗费18898.1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佩兰伤后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住院治疗14天,共支付医疗费14100.65元。经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仁民损伤的护理期为60日,伤后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余一人护理;继续治疗(外伤治疗)费用按实际合理发生计算。董佩兰的损伤为十级残;伤后6个月医疗终结;护理60日,伤后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余一人护理。王仁民支付鉴定费1220元,董佩兰支付鉴定费2130元。被告人车仁忠已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50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6年4月21日15时15分许,哈西交警大队接报警称,在南岗区和兴路47中附近,黑AQU2**车将人撞伤,肇事车辆逃逸。当日17时30分许,肇事司机车仁忠在哈西交警大队门前被抓获。证据二、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事故认定书:2016年4月21日15时15分许,车仁忠醉酒后驾驶黑AQU2**号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沿南岗区和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兴路与建兴街交口附近时,与沿和兴路调头后由北向南孙某某驾驶的黑AVV8**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相撞,后车仁忠向右打方向变更车道时将沿和兴路由北向南行走的推着轮椅的行人王仁民及坐在轮椅上的董佩兰撞倒致伤。发生事故后车仁忠驾驶肇事车辆驶离交通事故现场。车仁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证据三、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车仁忠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85.24mg/100ml。证据四、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黑AQU2**号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制动系行车制动合格,驻车制动有效;转向系部件有效;右前转向灯撞损,前照灯、位灯、左前及后转向灯、制动灯有效;刮水器有效。证据五: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黑AQU2**号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左侧前部与硬质造痕体撞刮痕迹明显;前部及前风窗玻璃与软体(着装人体)及硬物碰撞痕迹明显。证据六、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王仁民受伤致左侧胸部软组织挫伤,左侧肋骨挫伤,头部软组织挫伤,腰椎椎体滑脱,腰椎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董佩兰受伤致腰椎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证据七、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王仁民损伤的护理期为60日,伤后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余一人护理;继续治疗(外伤治疗)费用按实际合理发生计算。董佩兰的损伤为十级残;伤后6个月医疗终结;护理60日,伤后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余一人护理。王仁民支付鉴定费1220元,董佩兰支付鉴定费2130元。证据八、住院病历及医疗票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仁民伤后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住院治疗14天,共支付医疗费18898.1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仁民伤后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住院治疗14天,共支付医疗费14100.65元。证据九、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材料:被告人车仁忠于1987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2年7月10日,刑满释放。证据十、被害人董佩兰的陈述:2016年4月21日15时15分许,在和兴路与建兴街交口附近,她坐在轮椅上,她老伴王仁民推着沿和兴路由北向南在西侧道边行走。一辆灰色面包车黑AQU2**号从她们后面上来把她坐的轮椅撞翻,她倒地受伤了。开始对方驾驶员停车了,过来问她俩情况,后来有围观的人说对方喝酒了,对方就开车跑了。证据十一、被害人王仁民的陈述:2016年4月21日15时15分许,在南岗区和兴路与建兴街交口附近,他推着轮椅,轮椅上坐着他妻子董佩兰沿和兴路由北向南行走。面包车从他身后驶过来的,与他腰部、背部碰撞,他前胸又与轮椅把手碰撞,把他撞倒。面包车驾驶员要扶他,路过的行人喊别动老人家,面包车驾驶员就驾驶肇事车辆驶离事故现场了。面包车车牌号为黑AQV2**。证据十二、证人王某的证言:2016年4月21日15时15分许,在南岗区和兴路四十七中附近,她和朋友沿和兴路由北向南在西侧人行道上行走。在行走过程中看到一辆灰色面包车突然向右侧打方向将路边一名推轮椅的男性老人、轮椅上的女性老人撞倒受伤。面包车驾驶人下车想要去扶男性伤者,她闻到驾驶人身上酒味特别大。过路的行人说这不是酒驾撞人了吗。这时一名男性过来问面包车驾驶人怎么撞他的车,面包车驾驶人就上车驾驶面包车驶离事故现场了。她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将两名伤者送往医院。肇事面包车车牌号为黑AQU2**号,驾驶人就是现在在交警队的叫车仁忠的人。证据十三、证人孙某某的证言:2016年4月21日15时10分左右,他驾驶东风日产轿车黑AVV8**号从大直街过来,行驶到和兴路与建兴街交口处时,他要掉头去地铁办公室。当时他的车头已经调过来,当他行驶时听见嘭的一声就撞上了。然后他下车去找对方司机,对方车撞了一名行人。对方司机走向被撞的行走的老人扶了一下。他一看撞人了就说要报警并且打120急救车救人。这时对方司机就上车开车跑了。对方开的是灰色微型面包车,黑AQU2**号。证据十四、被告人车仁忠的供述:2016年4月21日15时20分许,他驾驶黑AQU2**号银灰色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想去电表厂找一个交警理论违章处理的事。他沿和兴路行驶至建兴街交口附近时与一辆红色骐达轿车相撞。撞的过程中他向右打方向躲避,躲避过程中撞了两个行人,一个老头推着坐轮椅的老太太,是车前部右侧撞的人。老头坐在地上,老太太的轮椅撞翻了。他当时喝酒了,喝了四两多白酒。他看到没有出血,当时懵了,他在事故现场没有报警,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他开车到哈西交警大队找队长反映一个外勤民警勒卡他的情况,他上二楼找队长,队长不在,他在一楼看照片时,被事故民警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车仁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车仁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对其从重处罚。车仁忠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仁民、董佩兰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仁民各项损失可确定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确定为18898.1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为1400元;3、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并参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确定为11234.01元;4、鉴定费,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票据确定为1220元,以上共计32752.14元。董佩兰各项损失可确定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确定为14100.6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为1400元;3、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并参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确定为11234.01元;4、残疾赔偿金,根据鉴定意见并按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为15441.60元;5、鉴定费,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票据确定为2130元,以上共计44306.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王仁民、董佩兰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待有新的证据后可另行诉讼。车仁忠已赔偿的25000元,应从赔偿数额中扣除,本院确定从王仁民及董佩兰的损失数额中各扣除12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车仁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十七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月日至201年月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车仁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仁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0252.14元(已扣除车仁忠已赔偿的人民币12500元);三、被告人车仁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佩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31806.26元(已扣除车仁忠已赔偿的人民币1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炜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