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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廖国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廖国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725号原告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平坝县城关镇高新区发成珍珠苑商住楼E栋1单元1层11号。组织机构代码:68844126-8。法定代表人:肖云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莉,女,1980年8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贵州省平坝县。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廖国胜,男,1980年01月05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廖国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平坝福万家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平坝福万家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原告贵州平坝福万家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 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婷婷书 记 员  吴安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