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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01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冬黎与宜宾欣联物流有限公司、黄颜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冬黎,宜宾欣联物流有限公司,黄颜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7101民初96号原告:周冬黎,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宜宾欣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区沙坪镇。法定代表人:刘洪。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远航,公司员工。被告:黄颜平,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李小安。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传群,公司员工。原告周冬黎诉被告宜宾欣联物流有限公司、黄颜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周冬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冬黎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冬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周冬黎负担。审 判 长  蹇启刚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人民陪审员  张晋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舒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