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叶金梅、廖荣方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金梅,廖荣方,金晓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931号申请执行人叶金梅,女,1967年6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廖荣方,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金晓微,女,1979年7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金梅与被执行人廖荣方、金晓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廖荣方、金晓微外出去向不明,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廖荣方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瓯南街道水南新街69号202室的房屋已被本院执行另案依法拍卖处置中,本案等待参与财产分配。金晓微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浙K×××××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未能找到车辆下落。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29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