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罡与杨春芳、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罡,杨春芳,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杨罡,男,生于1971年4月,汉族,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被执行人:杨春芳,女,生于1974年2月,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被执行人:马超,男,生于1978年8月,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本院在执行杨罡与杨春芳、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春芳、马超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