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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1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男。被执行人赵某乙,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28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乙给付货款1592元,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赵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营业部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予以扣划1692元(含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