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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定与孙明定、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定,孙明定,刘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定,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孙明定,男,1976年9月2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刘玉兰,女,1976年7月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王定与被执行人孙明定、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孙明定、刘玉兰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孝卫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