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与王宏伟、王红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王宏伟,王红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957号原告: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住所地:德州市平原县。负责人:赵春杰,个体工商户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门飞,平原县龙门法律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宏伟,住址:德州市。被告:王红新,住址:德州市。原告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诉被告王宏伟、王红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元,由原告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芦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晓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