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一丰与西安市未央区汇兴石材经营部、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丰,西安市未央区汇兴石材经销部,深圳市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王一丰,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汇兴石材经销部。被执行人深圳市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一丰依据本院(2016)陕0111民初614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一丰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汇兴石材经营部、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汇兴石材经销部、深圳市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一丰支付案件款70412.3元、案件受理费201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判决书中被告为“深圳市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工商登记资料中的公司名称“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一丰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