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满族,服务员,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公营子镇。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喀交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广林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 志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