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许典芳、陈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典芳,陈美英,滕风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9号申请执行人:许典芳,女,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陈美英,女,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滕风仁,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典芳与被执行人陈美英、滕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典芳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滕风仁名下的位于连江县浦口镇XX街XX房屋的财产权利(土地使用权证号0XXX3),但短期内无法处置该财产。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其它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善达审判员 何 晖审判员 何光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凌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