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云花与王菊芬、周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823号原告赵云花,女,1982年10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务农,住云南省嵩明县。被告王菊芬,女,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被告周朝华,男,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址同上。原告赵云花与被告王菊芬、周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良伟独任审判,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原告赵云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云花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879元,减半收取439.50元,由原告赵云花承担。审判员 张良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