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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耿玉发与史训斌、袁慧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玉发,史训斌,袁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耿玉发,男,1938年5月2日出生,现住北安市。申请执行人史训斌,男,1941年7月15日出生,现住北安市。被执行人袁慧玲,女,1950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讷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袁慧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慧玲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袁慧玲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袁慧玲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为执行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袁慧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帐户存款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袁慧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帐户存款予以扣划,扣划至北安市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袁慧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帐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亚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可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