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古某某与被告某县某行政村某村民小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某县某行政村某村民小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501号原告:古某某,男。被告:某县某行政村某村民小组。负责人:朱某,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呼小雄,延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古某某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因原、被告私下和解,故原告古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某县某行政村某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