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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郁与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郁,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张郁,男,于1958年9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21号。法定代表人沈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郁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郁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郁的撤销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2执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曲 鸣审判员 任娟娟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旭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