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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民初6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欧玉建与被告赵大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玉建,赵大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2民初6324号原告:欧玉建,男,汉族,1972年3月29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赵大嵚,男,汉族,1968年6月26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欧玉建诉被告赵大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6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玉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杜绝隐患、恢复墙面;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是南京市玄武区XX室业主,被告是隔壁XXX室业主。自2014年4月起,原告家中客厅过道墙面开始出现霉斑且越来越严重。经鉴定,原告家中墙体受潮发霉是因XXX室的防水层失效所致。原告要求被告进行修复,但被告一直拖延。被告赵大嵚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为南京市玄武区XX室业主,被告购买了隔壁XXX室房屋,1801室的客厅过道与XXX室的卫生间共用一隔墙。自2014年4月起,共用隔墙的原告房屋一侧墙面开始出现漏水现象,致使墙面受潮、发霉,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维修未果。经原告申请,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共用隔墙漏水原因进行了鉴定。2017年6月1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漏水原因为:“XXX室卫生间与1801室共用隔墙的墙面防水层功能失效,导致1801室墙面和鞋柜出现受潮、霉变现象”,鉴定意见为:“XXX室卫生间墙面防水层的防水功能失效,导致1801室墙面和鞋柜出现受潮、霉变现象”。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8000元。另查明,共用隔墙的原告房屋一侧墙面采用了张贴墙纸的装潢方式。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房产证、调查笔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照片、司法鉴定报告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房屋墙面漏水系因共用隔墙被告房屋一侧卫生间墙面防水层的防水功能失效所致,故原告主张被告排除漏水妨碍、恢复墙面原状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鉴定漏水原因而支出的鉴定费8000元,应由被告负担。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大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排除南京市玄武区XX室与XXX室共用隔墙的漏水妨碍,并恢复共用隔墙1801室一侧的墙面原状;二、被告赵大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欧玉建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0元,由被告赵大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代理审判员 徐 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慎 思书 记 员 任县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