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0622刑初11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民意乡建民村。2017年2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0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树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捷达车(车号牌为黑E74J44)行驶到肇源县第三中学门前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大庆市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 2017年2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无前科劣迹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焦 健 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 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