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雪艳诉被告杨光明、杨宝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艳,杨光明,杨宝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1210号原告张雪艳,女,汉族,生于1983年11月18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刘洋,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光明,男,50岁左右,住址、身份不详。被告杨宝亮,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11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住址、身份不详。原告张雪艳诉被告杨光明、杨宝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张雪艳承担。审 判 长 晁靖雲人民陪审员 郭明科人民陪审员 申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容源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