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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魏胜武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胜武,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初3232号原告:魏胜武,男,1983年7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2室。法定代表人:安世杰(CEDRICAMMAN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寿鸿,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60号增16号。负责人:劳伦特(LaurentOlszewski),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珠,该公司职员。原告魏胜武诉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胜武、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寿鸿、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以下简称“家乐福河东商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胜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退还货款;2、二被告给予原告赔偿金500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1日。原告在第二被告处购买了海飞丝洗发露,该商品存在销售欺诈。二被告辩称,美国大杏仁别名为扁桃仁,涉诉商品外包装图片显示的是美国大杏仁,所以成分中标明扁桃仁没有问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1日,原告在被告家乐福公司下属分公司家乐福河东商场处购买了:“海飞丝柔润滋养型去屑洗发露200ml”(商品号6903148045183)1瓶,单价为29.9元。该商品包装正面标明商品含有“杏仁”,而该商品成分配料中并无“杏仁”,而记载了“甜扁桃油”。本院认为,商务部发布SB/T10673-2012《熟制扁桃(巴旦木)核和仁》行业标准,载明:扁桃核(甜)为蔷薇科桃属植物扁桃的种子,扁桃仁(甜)为蔷薇科桃属植物扁桃的种子去壳的内仁。商务部发布SB/T10617-2011《熟制杏核和杏仁》行业标准,载明:杏仁为蔷薇科植物杏的种子杏核去壳的内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T30761-2014《扁桃仁》国家标准,载明:扁桃仁为采用扁桃品种或实生种坚果经脱壳干燥后的核仁。关于食品的包装,2011年卫生部颁布的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条及第3.5条规定,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海飞丝柔润滋养型去屑洗发露”外包装的产品图片显示商品含有“杏仁”,而该商品成分配料中并无“杏仁”,而记载了“甜扁桃油”。根据上述规定扁桃核(甜)、扁桃仁(甜)、扁桃仁与杏仁分属不同物种,前者为植物扁桃的内仁,杏仁为植物杏的内仁,二者不仅外观不同,而且营养功效也存有差异。故被告销售的上述商品在外包装上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和混淆,其行为构成欺诈。故原告主张退货,并要求被告给予相应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家乐福河东商场系家乐福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家乐福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魏胜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购买的商品号6903148045183的“海飞丝柔润滋养型去屑洗发露200ml”单价为29.9元的商品退回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同时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魏胜武货款29.9元;二、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魏胜武500元;三、驳回原告魏胜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