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1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丰城市中港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城市中港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258号原告:丰城市中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小港镇北港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981210015436。法定代表人:龙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辉,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200110747914。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向塘镇站前南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98652R。法定代表人:张国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仲余,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经理,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第三人: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拖船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779792304。法定代表人:汪东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1968年9月15日,该公司销售部经理,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原告丰城市中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丰城市中港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中港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中港建材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7700元,减半收取计3850元,由原告丰城市中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辉明审 判 员  陈文平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