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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代成胜、黄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成胜,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76号申请执行人代成胜,男,生于1982年08月19日,汉族,重庆市彭水县人,农民,住重庆市彭水县。被执行人黄军,男,生于1972年02月07日,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代成胜与黄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恩施中院(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1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