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爱林与郭自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爱林,郭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周爱林,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曾都区。被执行人郭自成,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曾都区。本院在执行周爱林与郭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鄂1303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爱林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303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正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