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524邹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52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誉,男,1998年3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宜黄县。2017年4月24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誉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邹誉事先预谋,至太仓市浏河镇听海路80号伊诺咖啡店,从消防通道走到三楼防火门处进入店内,窃得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13000元:2017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邹誉事先预谋,至太仓市浏河镇听海路80号伊诺咖啡店,从消防通道走到三楼防火门进入店内,窃得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300元、2本记帐本、1个打火机,物品价值人民币1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誉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誉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邹誉事先预谋,至太仓市浏河镇听海路80号伊诺咖啡店,从消防通道走到三楼防火门处进入店内,窃得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13000元。2017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邹誉事先预谋,至太仓市浏河镇听海路80号伊诺咖啡店,从消防通道走到三楼防火门进入店内,窃得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300元、2本记帐本、1个打火机,物品价值人民币1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邹誉处扣押记账本2本、打火机1个及人民币9344.3元,均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高某的陈述;本案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提取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品照片、法医物证鉴定书及价格鉴证意见;被告人邹誉供述、辨认笔录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邹誉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邹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邹誉退出赃款人民币3955.7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季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心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