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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房霞祥、王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霞祥,王蕾,李记兰,县汇思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房霞祥、王蕾、李记兰。被执行人:县汇思劳务有限公司。本院执行房霞祥、王蕾、李记兰与县汇思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721执114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战德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