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房霞祥、王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霞祥,王蕾,李记兰,县汇思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房霞祥、王蕾、李记兰。被执行人:县汇思劳务有限公司。本院执行房霞祥、王蕾、李记兰与县汇思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721执114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战德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