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826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勇、高念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勇,高念梅,屠立强,刘小名,陈发辉,吕建永,吕士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1826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员工。被告:吕勇,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高念梅,女,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屠立强,男,1959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刘小名,男,1978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陈发辉,男,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吕建永,男,1989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吕士飞,男,1955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勇、高念梅、屠立强、刘小名、陈发辉、吕建永、吕士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刚代理审判员 魏 星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周筱斌书 记 员 呼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