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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义兵、施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曹义兵,施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802号原告: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77779X0,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团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毛思保,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月萍,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伟,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义兵,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施能红,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林,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义兵、施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义兵、施能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义兵、施能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原告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阳人民陪审员  刘本权人民陪审员  王丽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徐照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