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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788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与管忠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管忠初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788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65881276G,住所地泰州市江州南路鑫泰花园沿街商铺S1幢5号。负责人:沈涛,总经理。被告:管忠初,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光明印刷厂对面)。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管忠初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尤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