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民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宋繁东与王忠良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繁东,王忠良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民终135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繁东,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北路共建巷**号*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曙光,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忠良,男,1967年8月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丰润家园*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宇,内蒙古磬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繁东因与被上诉人王忠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2221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繁东于2017年3月22日因病死亡。上诉人宋繁东的继承人配偶张桂霞、母亲孙美珍、女儿宋卫男、宋微均放弃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上诉人宋繁东死亡,其继承人均放弃诉讼权利,故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上诉人宋繁东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566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周绍凯审 判 员 孙延义代理审判员 李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作鹏 更多数据: